第五章 金融资产转移 本章重点:1.金融资产转移的定义及其形式; 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第三方,即转入方)。 其形式包括: (1)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 (2)将金融资产转移给另一方,但保留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暂时的权利),并承担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最终收款方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从该金融资产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时,才有义务将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企业发生短期垫付款,但有权全额收回该垫付款并按照市场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收利息的,视同满足本条件。 ②根据合同约定,不能出售该金融资产或作为担保物,但可以将其作为对最终收款方支付现金流量的保证。 也就是说,企业不能出售该项金融资产,也不能以该项金融资产作为质押品对外进行担保,意味着转出方不再拥有出售或处置被转移金融资产的权利。 ③有义务将收取的现金流量及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企业无权将该现金流量进行再投资,但按照合同约定在相邻两次支付间隔期内将所收到的现金流量进行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投资的除外。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再投资的,应当将投资收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最终收款方。典型的业务为资产证券化。 2.金融资产转移的方式; 应收账款保理;应收票据贴现;交易性金融资产等金融资产的出售;金融资产证券化(一般了解) 3.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 (1)终止确认的两个条件(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 (2)终止确认的表现(不附追索权的金融资产出售;出售金融资产后签订回购合同,回购价格为回购日的市场价格;将金融资产出售的同时签订看跌期权或看涨期权且期权为重大价外期权); (3)不能终止确认的条件(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 (4)具体的体现(附追索权的金融资产出售;出售金融资产后签订回购合同,回购价格固定;将金融资产出售的同时签订看跌期权或看涨期权且期权为重大价内期权;将信贷资产整体出售,同时对购买方可能发生的信用损失进行全额补偿); (5)损益的计算及相关会计处理(注意金融资产出售时原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应一并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