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文号】建房[2009]274号【发布日期】2009-12-01【生效日期】2010-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建房[2009]27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我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九年十二月一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第二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条第四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第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第六条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七条第七条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