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衡发展指标解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及评估标准》说明一、评分办法:1
本指标体系共设 4 个 A 级指标,9 个 B 级指标,45 个 C 级指标,总分 1000 分
A1-A3 为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指标,分值 800 分;A4 校际间均衡为县域内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督导评估指标,分值 200 分
具体指标赋分详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及评估标准》
公众满意度调查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2.申报县域内义务教育基本均衡达标评估认定条件:(1)A1-A3 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指标分值 800 分,总分不低于680 分;其中,带“*”号的 17 项指标为国家指标(C2、C5、C6、C7、C12、C13、C14、C19、C21、C22、C24、C25、C26、C27、C28、C29、C37)分值为 370 分,必须达到 315 分及以上
(2)A4 校际间均衡状况督导评估指标(8 项 C 级指标)分值 200 分,为硬性指标,必须达到满分
(3)C20、C22、有 D 级危房、当年学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弄虚作假为一票否决指标
3.评估等级
总分 960 分及以上为优秀、959-920 分为良好、919-880 分为合格、低于 880 分为不合格
二、指标说明:A1 组织领导(170 分)A1—B 1 领导职责(40 分)A1—B1—C1 优先发展(20 分)评估标准:(1)确立“科教兴县(市、区)”战略思想,切实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做到“六个优先”
(“六个优先”即:优先安排教育投入,优先规划教育发展,优先保障教育用地,优先引进教育人才,优先落实教师待遇,优先解决教育问题);(2)有经济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并将教育改革和发展纳入其中
评分细则: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