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批准实施XX县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请示XX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若干意见》(鲁发[1999]26号文)精神,根据《XX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00]61号文)和《XX省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鲁政办发[2001]69号文)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XX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的来源为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第三条创新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推动创新机制与环境建设,鼓励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第四条省科技和财政部门是创新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创新资金的年度工作重点、项目立项审批、监督管理和验收等工作。常五条创新资金的安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专款专用的原则。第二章支持对象第六条创新资金面向在本省注册的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同时也支持省内外科技人员、海外留学人员和在校研究生携带科技成果在我省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第七条创新资金支持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在XX省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符合鲁政办发[2001]69号文第九条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认定条件;(二)科技人员、海外留学人员和在校研究生携带科技成果拟在XX省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要符合鲁政办发[2001]69号第1页共6页文第七条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认定条件。第八条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和XX省技术、产业政策导向,知识产权明晰,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项目技术水平处于省内领先水平以上。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望形成新的产业。(二)创新资金重点支持已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或拟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项目。(三)创新资金优先支持产学研结合的创新项目,转制科研院所的产业化项目,高新技术园区、各类孵化和产业化基地的创新项目。重点支持电子信息、生物与制药、新材料、先进制造技术等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利用高新技术嫁接改造传统产业的技术创新项目。第九条创新资金不支持以下各类企业:已经上市的企业、中方股份低于51%的中外合资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不好的企业、非技术性的纯服务企业以及纯贸易性质的企业等。第十条创新资金不支持以下各类项目不符合国家和XX省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针及产业政策的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单纯基本建设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以及对社会和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第三章支持方式第十一条创新资金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资本金(股本金)投入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第十二条无偿资助:(一)主要用于承担产学研相结合创新项目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中产品、工艺的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以及转制科研院所的产业化项目资助。(二)项目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市、县财政给予匹配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第2页共6页(三)创新资金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100万元。第十三条贷款贴息:(一)主要支持具有一定技术水平、产业规模和经济效益且银行贷款已经到位的技术创新产业化项目。(二)项目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三)贷款贴息按申请项目贷款年利息的30%至100%给予贴息补助。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100万元。第十四条资本金(股本金)投入:(一)资本金投入主要用于科研人员、海外留学人员和在校研究生携带科技成果在山东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资本金注入。(二)资本金投入的目的是引导其它资本的投入。资本金投入一般要求至少有二家以上投资合作伙伴,科技成果作价经专家评估后可占到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创新资金投资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