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批准实施XX县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请示XX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若干意见》(鲁发[1999]26号文)精神,根据《XX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00]61号文)和《XX省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鲁政办发[2001]69号文)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的来源为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创新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推动创新机制与环境建设,鼓励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四条省科技和财政部门是创新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创新资金的年度工作重点、项目立项审批、监督管理和验收等工作
常五条创新资金的安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对象第六条创新资金面向在本省注册的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同时也支持省内外科技人员、海外留学人员和在校研究生携带科技成果在我省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七条创新资金支持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在XX省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符合鲁政办发[2001]69号文第九条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认定条件;(二)科技人员、海外留学人员和在校研究生携带科技成果拟在XX省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要符合鲁政办发[2001]69号第1页共6页文第七条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认定条件
第八条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和XX省技术、产业政策导向,知识产权明晰,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项目技术水平处于省内领先水平以上
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