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城乡规划部分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城乡规划部分)的通知建标[2000]179 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2000]31 号文的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
《强制性条文》汇集了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方面的内容,同时也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应纳入《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已经我部组织审查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由我部标准定额司负责具体管理和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0 年 8 月 19 日 前言《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为《强制性条文》)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31 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各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各方面专家共同编制,经各有关主管部门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