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民政局关于征求广州自然灾害广州政府[共五篇]附件XX市自然灾害救助款物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是指干旱、洪涝灾害,地震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雷击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赤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是指:(一)中央和省下达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自然灾害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金等救助资金和救援物资
(二)市本级及各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冬春生活困难救助资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抚慰金、自然灾害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救灾物资储备资金等救助资金和救助物1资
(三)市本级及各区人民政府接收的捐赠或者募集的自然灾害救助款物
第五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第1页共6页互助、灾民自救”的方针
市、区民政、财政部门应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能力,确定对受灾群众的救助项目和补助标准,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实行无偿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第二章救助款物的筹集和管理第六条市、区民政、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上年受灾情况、救助资金需求以及当年灾害预测情况,每年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建立救助资金保障机制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仓库
市级储备仓库按照紧急转移安置12万人的标准进行救助物资储备,区级储备仓库按照紧急转移安置7千人的标准进行救助物资储备
第八条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慈善募捐管理工作,指导慈善募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