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关于重大项目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的暂行办法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接待处理集体上访的暂行办法(1996年4月24日)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对集体上访的接待和处理工作,维护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农村的正常工作、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依据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章合宪法的规定,支持、保护群众通过正常渠道、采取正当方式反映情况、揭发问题
对集体上访,要高度重视,认真接待,妥善处理
但不提倡群众采取集体上访的方式反映问题
第三条接待和处理集体上访的原则是
坚持实事求是,疏导教育群众,认真查清事实,妥善处理问题,把群众稳定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第四条接待和处理集体上访的基本要求是
领导重视,各方配合,主动热情接待,认真听取意见,深入调查研究,尊重客观事实,依据法律和政策处理问题
第五条对集体上访反映的问题,凡属于纪检监察机关职责范围的要主动受理;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职责范围的,应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人数较多的集体上访,应要求上访人员推选代表反映问题,并动员其他人员尽快返回原地
经动员后仍不愿返回的,应请有关单位、部门来人做好工作,接回上访人员
对人数众多、所反映问题确属严重的集体上访,有关单位、部门领导要亲自出面做工作,认真接待处理
第七条对需要几个部门共同处理的集体上访,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按照归口办理的原则,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处理
第八条接待部门及工作人员要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听取上访人员的陈述,分别情况作出处理:对合理的要求,要第1页共2页尽快解决,暂时解决不了的,要向群众作出解释;对不合理的要求,应作出说明,对经说明后仍坚持无理要求的,应给予批评教育
第九条要严格区分利用集体上访为首闹事的分子与受蒙蔽群众的界限,对群众要认真做好说服劝导工作;对煽动群众,为首闹事的分子,要依照有关法律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