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口腔种植技术管理规口腔种植技术是指通过外科方法在口腔或颌面部植入人工种植体,进而进行有关牙列缺损、缺失或颌面部器官缺损、缺失修复的技术。此项治疗技术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为规口腔种植技术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特制定本规。开展口腔种植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遵循本规开展相关诊疗服务。第一章医疗机构基本要求第一条口腔种植技术限定在二级甲等以上的综合性医院口腔科或口腔专科医院与达到规要求的口腔专业诊所实施。第二条开展口腔种植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其专业设置、房屋建筑面积与功能划分、设备设施与人员配备应当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基本要求。用于口腔种植外科治疗的诊室应当是独立的诊疗间,诊疗间外应当设置手臂清洁与消毒设施。第三条用于口腔种植的诊疗室除具备基本诊疗设备与附属设施外,同时应当装备口腔种植动力系统、种植外科器械、种植修复器械与相关专用器械。第四条用于口腔种植的诊疗室的消毒管理应当按照《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执行。第五条开展口腔种植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自身应当具备颌骨曲面体层或颌骨 CT 影像诊斷设备与诊斷能力。第二章人员基本要求2/11第六条从事口腔种植诊疗活动的医生应当具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并依法开展诊疗活动。第七条从事口腔种植诊疗活动的医生应当接受过口腔种植学专业学习或培训。本科生与本科生以上全日制教育正式口腔种植学课程 120 课时以上(含口腔种植学实习)考试合格者;或经过口腔种植学的继续教育累计 I 类学分 40 分以上,或在境外教育机构(中华人民国教育部认可的教育机构)接受口腔种植学培训和学习满三个月并获得结业证书者,方可从事口腔种植诊疗活动。第八条本规实施前已在医疗机构设立的专业口腔种植科室专职从事口腔种植临床诊疗工作 5 年以上的医务人员视为已具备进行口腔种植诊疗活动资质。第九条本规实施前在医疗机构设立的专业口腔种植科室专职从事口腔种植临床诊疗工作未满 5 年,或在医疗机构非专职从事口腔种植临床诊疗工作的医务人员执行本规第七条。第三章技术管理规第十条口腔种植学诊疗活动中所使用的材料、器械与设备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要求。第十一条对具备口腔种植治疗适应证并同意接受种植治疗的患者,经治医师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并签署种植治疗知情同意书。第十二条具备口腔种植治疗适应证并同意接受种植治疗的患者在首次手术治疗前应当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