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中山分行与XX县区高科技开发区城市信用社等存单纠纷案法律侠客在线lawbingo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县区分行等诉林东川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XX省XX县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XX)中中法民一终字第161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县区分行
张真理,行长
郑祝远、丁金石,均系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李建蓉,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彭书清,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XX县区吉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系XX县区吉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其的女儿
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县区分行(以下简称建行XX县区分行)因与被上诉人林东川、XX县区吉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雅公司)、原审第三人祁美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省XX县区第一人民法院(20XX)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
2006年12月30日,林东川与吉雅公司签订了XX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林东川向吉雅公司购买位于XX县区三乡镇中心区综合市场10号楼1层63号商铺,建筑面积共18
6平方米,商铺单价为每平方米11331
6元,按套内第1页共10页建筑面积(15
5平方米)计算,商铺款合计175640元,买受人在签署XX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已付清,交楼期限为2007年1月30日前
合同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