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 33 台山市居住与公共建筑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经年月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定)一、总则二、用地与规划编制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四、建筑间距、退让与高度五、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办法六、配套停车位管理七、道路、绿化及市政工程八、公共服务设施九、附则附件:名词解释一、总则为实现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化和制度化,保证科学、合理、经济地利用城市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逐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更好地发挥城市的综合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广东省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参考同类城市及发达地区的现行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结合台山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准则
本准则属地方性技术标准
在台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居住与公共建筑(含居住、商住、商业、商办和办公等)的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 2 - / 33 作,应按照本准则执行;我市以往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技术规定与本准则不一致的,以本准则为准; 本准则未作规定的,应按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村庄和镇,可按国家、 广东省有关村庄、镇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用地与规划编制用地规划控制要求2
1 台山市城市规划区内居住和公共建筑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和规划要求, 应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执行; 尚未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订用地的规划条件及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有关标准
2 零散及不规则地块应按照规划要求进行用地置换或整合, 结合周边用地统一规划、建设
最小净用地面积应不少于平方米
零散地块达不到最小用地面积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 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可予核准建设地块零散开发:()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