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XX〕23号)和《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XX〕40号),规范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其管理行为,制定《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
该《办法》于20XX年4月23日由交通运输部以交安监发〔20XX〕175号印发
《办法》分总则、考评机构与考评员、考评与发证、责任与义务、附则5章42条,自发布之日实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XX〕23号)和《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XX〕40号),规范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其管理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城市轨道交通企业安全生产达标标准等级分为一级、二级
评为一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低于900分(满分1000分,下同)且完全满足所有达标企业必备条件,评为二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低于700分且完全满足二、三级达标企业必备条件,评为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低于600分且完全满足三级达标企业必备条件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负责一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企业安第1页共6页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二、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分别负责长江干线、西江干线跨省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二、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工作
以上部门和单位统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