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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案例分析案例合同案例分析案例【篇一:合同案例分析案例】【当事人概况】原告: xx 电子技术公司 (以下简称为 “成都公司 ”)被告: xx 远程教育公司 (以下简称为 “北京公司 ”)【基本案情】成都公司与北京公司双方就成都公司购买北京公司“卫星数字多媒体中心 ”产品达成一致意见并于2010 年 9 月 13 日两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合同约定成都公司向北京公司购买“卫星数字多媒体中心”共计 1420 台,价值总计为2485000 元。合同签订后,北京公司在收到成都公司支付此份合同的全部货款后45 天内提供货物到成都公司制定地点省 xx 市,北京公司负责将产品运输到成都公司指定的地点,同时合同中还对产品包装要求、质量标准、验收、质量保证等方面作了明确的约定。合同签订后,成都公司向北京公司支付了相应的货款,北京公司将产品发货到成都公司制定地点四川省xx 市。在产品安装投入使用一段时间后,成都公司称北京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出现了无法进入系统、死机、无法搜索到信号等问题,致使产品的使用者多次找到成都公司要求处理,为了解决上述产品使用问题,成都公司额外支付了维修费用,截止到2012 年 12 月 15 日,因维修产品成都公司额外支付了维修费用共计109469.5 元。成都公司认为是北京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其额外支付了维修费要求北京公司承担,但北京公司认为产品使用中出现的无法搜索到信号、无法进入系统和死机等问题并非是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而是因为产品使用地四川省xx 市的潮湿环境、山区内无法搜索到或接受到信号等原因所造成无法使用,不同意成都公司提出的因质量问题索赔的要求。 在两公司沟通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成都公司于2013年 2 月 17 日向北京公司所在地北京市人民法院提起了买卖合同纠纷诉讼,北京高文律师牟楠、田美玉代表北京公司出庭应诉。【审理过程】2013 年 4 月 2 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组织双方正式开庭,在庭审中,成都公司作为原告提交了以下多份证据,包括 (1)两公司签订的 《采购合同》 ,欲证明成都公司从北京公司购买价值2485000 元的卫星数字多媒体中心产品,合同对产品的质量标准、质量保证等方面均作了明确约定 ;(2) 特种转账借方传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欲证明成都公司已按合同约定通过转账的方式向北京公司足额支付货款,已履行合同的支付义务 ;(3)成都公司与案外人市xx 国际供应链公司 (以下简称为“深圳公司 ”)签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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