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仓储保管合同案例仓储保管合同案例【篇一:仓储合同案例分析】仓储合同案例分析个体户 a 在 b 仓库寄存彩电一批100 台,价值共计100 万元
双方商定:仓库自1 月 15 日至 2 月 15 日期 间保管, a 分三批取走; 2月 15 日 a 取走最后一批彩电时,支付保管费2000 元
2 月 15 日,a 前来取最后一批彩电时,双方为保管费的多少发生争议
a 认为自己的彩电实际是在1 月 25 日晚上才入b 仓库,应当少付保管费250 元
b 仓库拒绝减少保管费,理由是仓库早已为a 的彩电的到来准备了地方, 至于 a 是不是准时进库是a 自己的事情,与仓库无关
a 认为 b 仓库位于江边码头, 自 己又通知了彩电到站的准确时间,b 仓库不可能空着货位
只同意支付1750 元保管费
b 仓库于是拒绝个体户 a 提取所剩下的彩电
(1)个体户 a 要求减少保管费是否合理
(2)b 仓库在 a 拒绝足额支付保管费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拒绝其提取货物
(1)个体户 a 要求减少保管费是否合理
本案当事人签订的是仓储合同,我国《合同法》第382 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这就意味着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而诺成性合同,其成立不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即成立
若合同签订后,因存货人原因货物不能按约定入库,依然要交付仓储费
(2)b 仓库在 a 拒绝足额支付保管费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拒绝其提取货物
答: 可以拒绝
《合同法》第380 条规 定: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以本案虽为仓储合同,但在寄存人不支付仓储费,而双方对留置无相反约定的情况下,保管人可以留置仓储物,拒绝其取仓储物
所以说, 本案保管人 b 仓库明显过多留置了个体户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