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某某等寻衅滋事案法律文书2021 年 8 月吉某某等寻衅滋事案1 吉某某等寻衅滋事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杨刑初字第 234 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吉某某
辩护人何 XX,上海 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某
辩护人孙丹毅,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左 XX,上海 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某某
辩护人计 XX,上海市 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5〕227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吉某某、魏某、杨某某、刘乙、罗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 年 2 月 16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吉某某、 魏某、杨某某、刘乙、罗某某,辩护人何XX、孙丹毅、左 XX、计 XX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4 年 9 月 14 日,被告人吉某某认为上海凯韬艺术品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凯韬公司 )擅自将其手机号码等个人资料发布至互联网致其遭受电话骚扰,遂纠集被告人魏某, 被告人魏某又纠集被告人杨某某、刘乙、罗某某至凯韬公司理论
当日 17 时许,被告人魏某、杨某某持金属管伙同被告人吉某某、刘乙、吉某某等寻衅滋事案2 罗某某至本市杨浦区翔殷路XXX号 XXX楼凯韬公司,被告人吉某某指责凯韬公司是骗子公司并持金属管敲打公司玻璃展示柜遭公司员工阻止,双方发生争执,后被告人罗某某持金属管伙同被告人吉某某、魏某、杨某某、 刘乙殴打凯韬公司员工杭某某、涂某某、李甲、李乙、陈某某、吴某、颜某某、王某某致杭某某等人受伤
民警接警后赶至现场抓获被告人吉某某、魏某、杨某某、刘乙、罗某某并查获上述金属管2 根
当日 20 时许,杭某某、涂某某、李甲、李乙、陈某某、吴某、颜某某、王某某至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