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呼和浩特市燃气管理条例呼和浩特市燃气管理条例(2016 年 9 月 1 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 年 12 月 1 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供给城镇生产、生活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不包括沼气、秸秆气、甲醇油等醇基燃料
用管道输送的统称管道燃气,用气瓶灌装的统称瓶装气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燃气的规划与建设、经营与服务、器具管理与燃气使用、设施与运输安全、监督检查、应急处置与事故调查以及其他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市燃气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燃气事业的建设和发展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建立燃气管理责任体系和部门监管协调机制、燃气事故防范和安全调度机制、燃气应急保障和应急处置机制,保障全市燃气供应使用安全
2 旗、县、区人民政府(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旗、县、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教育、公安、规划、交通运输、商务、城管执法、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安全生产监督、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市燃气管理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规范经营、保障供应、诚信服务和节能高效的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