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中心运营管理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甲方:上海荣腾置业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松江区玉树路6 号授权代表人:乙方:上海浩松房产营销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中山北路2790 号 602 室授权代表人:熊正华第一条总 则1
1 、词语涵义
代理合同文本,其用词用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 、平均底价: 甲方要求乙方须完成代理租赁的单元最低平均租金,单位为元/ 天 / 平方米
2 、单套底价:乙方以平均底价为平均价制定的每套代理租赁单元的最低租赁单价即一房一价底价(表)
3 、合同单价:租赁者为租赁代理单元而签订的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单价,单位为元/天 / 平方米
2 、甲方系“荣丰休闲购物广场”项目(以下称本项目)的唯一开发建设单位,本项目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路825 号,总建筑面积约91793 平方米, 现甲方所有面积为68420
01平方米,性质店铺
除非另有特别约定,甲乙双方同意按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登记面积文件为准进行结算
本项目推广名和实际名称的改变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3 、 甲方已取得本项目的以甲方作为开发商的所有开发手续和批文,包括但不限于编号为:沪松房地( 2003)出让合同第218 号、沪松房地( 2004)出让合同、第131 号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为: F02566、F00430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为:沪房地松字(2008)第号的产权证,并承诺上述文件真实、合法、有效
4 、甲乙双方同意,下列条件是本合同的基础条件:1
1 、在运营管理过程中不会存在因甲方原因妨碍乙方完成代理租赁的情况
2 、本项目上的抵押权等涉及第三方权益的事项由甲方负责处理
3 、甲方按本条第三项约定的条件取得政府部门确认的产权凭证
4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该项目合格的消防报建批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