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电子化业务法律风险一、商业银行电子化业务给传统法律带来的挑战商业银行传统业务使用的是纸质流通工具,与此相适合,传统法律也是建立在对纸质流通工具实行调整的基础之上的。而电子化银行业务使用的是以电磁信息为载体的流通工具,所以电子化银行业务的发展给传统的法律原则、法律规则带来了挑战。基于平等性、自愿性、互换性为基础的,以特定主体的特定交易为前提的传统民法,因为金融电子化的发展,已越来越不适合以集中交易、不特定主体为基础的金融法发展的需要,传统民法中的主体平等、契约自由原则正受到限制。在金融法领域,金融机构与其客户之间(如银行与客户)的关系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不但表现在主体间经济实力的巨大差异上,而且因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拥有法律赋予的特许权即行业垄断权,以致客户不得不与金融机构打交道。同时,在传统民法中,交易和交易主体都是特定的,因而大陆法系民法确立了契约自由原则,并且建立了一套完整的以要约、承诺为核心内容的合同法规则。而电子化银行业务中,各国金融监管机构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实行了严格的监管和权力干预,从而产生了新的调控金融领域的法律规则。而这种严格监管和权力干预,都属于对私法自治、契约自由的限制。电子化银行业务中很多业务交易采用金融电子化数据交换(EDI),也就是无纸化的电子合同的方式实行,即在EDI 电脑网络上按事先约定的编码实行,这与传统法律中的书面和口头合同有着显著的不同。合同形式往往是作为民事法律行为能否产生预期法律后果的形式条件,但各国传统的合同法中并未对这种电子化的合同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基于因特网上的金融业务没有地域限制,在因特网上达成的金融电子化合同通常难以确定合同的签订地和履行地,从而很难确定电子化合同纠纷的管辖权;而且即使确定了合同纠纷的管辖权而在选择准据法时也会发生强烈的法律冲突,这就向因特网上金融交易适用一国国内法律的规则提出挑战,从而迫切需要立法的世界化。银行电子化对法律带来了空前的挑战,法律只有改变自身才能适合新的形势。只有通过法律的规制,才能严格把好基于银行电子化而产生的新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关,才能确保不致于产生法律真空,才能严厉打击破坏电子化银行业务的犯罪分子,从而确保电子化银行业务的安全,保证电子化银行业务走上良性运行轨道。同时也只有通过制定世界一体化的法律,才能适合世界经济一体化、金融市场世界化、网络化的要求,确保各国金融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