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出合同甲方:注册地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签约代表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乙方:注册地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签约代表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就甲方邀请乙方参加由甲方主办的(下称“活动 ”)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遵守:第一条合作内容1、甲方邀请、乙方同意艺人以活动嘉宾身份参加活动。2、活动名称:。3、日期:。4、地点:。5、活动时间:。6、活动时长:7、乙方保证艺人在活动开始前一小时到场,在艺人相关的活动部分结束后即可离开现场:除此之外的活动其他部分,艺人可自愿参加。8、参加活动的其他演艺人员阵容:人。9、艺人参加活动部分的文稿及流程等甲方应在年月日前交乙方确认。第二条酬金及支付方式1、本协议项下,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酬金为人民币元整。2、甲方同意在按下列安排以方式付款给乙方:(1)甲方于本协议生效后当日支付人民币元整定金。(2)剩余酬金于活动现场付清,即人民币元整。如未按本协议支付,乙方有权拒绝演出。第三条 甲方权利义务1、甲方负责解决活动所需场地之租赁、舞美、灯光、设备、现场治安维护(甲方须派保安人员)并办理活动相关手续(活动报批手续等),保证出示有关部门批准活动的证明书, 负责申报并支付与艺人相关的一切税项。甲方应提供足够的全场工作证给乙方人员。2、甲方需安排、提供及支付艺人和随行人员于活动行程期间的每天伙食及费用(早、午、晚)。3、甲方保证不要求艺人与活动期间做任何危险、不雅、不当、淫秽、暴力、违反善良风俗、 暴露、政治敏感或可能危害艺人或他人的形象与名誉的演出,保证活动现场没有任何可能损及艺人安全或健康的事情。4、对本协议项下约定活动的所有衍生权利(如活动宣传、赞助、票房收入等)均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对此有任何要求。5、甲方应将其制作的有关活动宣传文字内容、海报等宣传品于印制前七日内以电邮方式告知乙方, 并经乙方书面同意后方可使用: 任何上述宣传品不得公开发售或移做与活动无关的用途。6、甲方应做好活动期间及场所的治安、消防等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活动场所符合安全标准,并为艺人及随行人员办理人身保险,保险金额不低于50 万元/人。如活动期间 (包括前往活动地往返过程中)由于任何原因, 艺人及乙方随行工作人员患病、受到人身伤害或其他意外事件时,甲方应支付全部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明确责任后,由甲方向直接责任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