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征地补偿基本原则和具体标准 一四川省征地补偿基本原则和具体标准一、征地补偿基本原则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办法 第四十条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一)土地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一半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征用耕地需要安置的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安置补助费的一半计算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按实际损失合理补偿
补偿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第(二)项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第四十一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第四十二条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 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下列规定管理使用:(一)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
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