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中辨认应注意的问题辨认是指办案单位为了查清违法犯罪事实,组织有关人员对违法犯罪嫌疑人、无名尸体、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场所进行识别、认证的一种侦察活动,是侦察破案中经常用到的侦查措施
但从案卷中看,办案中辨认尚存在着严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做法,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辨认对象(人或照片数)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款:"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被辨认的对象一方面相似或近似的同时达到一定的数目,辨认的结果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但在实际工作中,办案人员在让辨认人进行辨认时,往往不注意此项法律规定,被辨认人和照片数未达到法定标准,少于"七人"或"十张",导致辨认结果(本质上为证人证言)没有证据效力
2、辨认笔录中不写明被辨认人的姓名和排列顺序
这一问题在办案中普遍中存在
对人进行辨认的,只写明被辨认人为几人、依次编号多少,但不写明被辨认人的姓名、编号、排列顺序
辨认照片的,照片不入卷,结果被辨认的人都是谁,嫌疑人是否在其中,所处的位置都不清楚
比如有的办案人员在辨认笔录中的辨认结果处只注明"经事主辨认,从左数第几人就是嫌疑人",却不说明被事主辨认出的人的姓名、编号,反映不出辨认出的人是否就是犯罪嫌疑人,辨认结果自然是无效的
3、在被辨认的对象上不符合相似或近似的原则,甚至给辨认人以暗示
比如办案人员让维吾尔族的嫌疑人"混杂"在汉族人中,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嫌疑人人"混杂"在着便装的民警中让辨认人进行辨认,这些都是违法且的做法,要尽量避免
根据《规定》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一款:"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当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因此办案人员在组织辨认对象时,一定要做到以下几点:性别相同、基本体貌特征相似或近似,不得在辨认对象的安排上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