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二师三十三团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汇报材料[定稿]XX县区刷经寺镇供销社三农服务中心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上级供销合作社的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XX县区刷经寺镇供销社三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第三条本中心以服务三农为宗旨
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四条本中心以三农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农户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运输、仓储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主要业务范围如下:农业生产资料、农畜产品第五条本中心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成员大会是本中心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修改本中心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三)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四)审议本中心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五)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七)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八)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第1页共2页格、报酬和任期;(九);听取中心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本中心每年召开三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中心负责人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八条本中心设经理一名,为本中心的法定代表人
经理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中心的生产经营工作;(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四)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五)代表本中心签订合同等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九条本中心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十条本中心依照有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