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党员违纪案件基本程序一、案件的受理与初步核实(一)受理受理是指党的纪检机关按照规定接受涉及党员或党组织违犯党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并予以恰当处理的活动
(二)初步核实初步核实是指纪检机关对发现以及受理的反映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在立案之前进行的初步调查核实的活动,以确定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避免立案的盲目性
对违纪案件进行初步核实,需经纪委领导批准
初步核实方法可采取直接派人调查;责成或委托有关党组织进行;对线索不具体或属于一般不正之风的问题也可要求被反映人直接做出说明
进行初步核实一般应向被调查者所在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适时通报情况,以取得支持和配合,但要注意保守秘密
初步核实的时限为2个月,必要时可延长1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初步核实后,由参与核实的人员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呈报立案
已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反映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做出恰当处理
二、立案立案是对受理的违纪问题,经初步审查核实,认为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要追究党纪责任,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案件成立和进行查处的职能性活动
(一)决定立案的权限划分对党员的违纪案件,实行分级立案的管辖办法
基层党委、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及常委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委决定立案;党委、纪委委员问题的立案由纪委报同级党委批准;其他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委立案
纪委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的意见
对于党组织严重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检机关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再上一级纪委在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也可直接决定立案
属于下级纪检机关立案范围的违纪问题,必要时上级纪检机关可直接立案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