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律师办案实录:向北京高级法院申请再审臧云律师在代理一起因征地拆迁而引起的拆除违章房屋的案件时,遇到了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而驳回起诉的裁定
奇怪的是,裁定书只给出了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限期拆除通知书》的认定,对于认定过程却不做任何说理
法院的裁判或许可以这么写,但作为原告的律师,却要把“说理”作为核心工作
再审申请书申诉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刘某某代理人:臧云,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661361624
被申诉人(一审被起诉人、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头二营村
申诉人因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做出的(2015)三中行终字第572号行政裁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三中行终字第572号行政裁定,指令原一审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
事实与理由:一、申诉人起诉之事实简述
2012年4月份,申诉人的涉案房屋被拆除
因当时存在拆迁背景(房屋拆除之前拆迁公司曾多次和申诉人就补偿问题进行协商),申诉人遂以为是拆迁公司所为,并多次找拆迁公司要求解决补偿问题
在长期未果的情况下,申诉人乃委托律师帮助维权
因之前向公安局报案,公安方面称涉及拆迁,涉及政府行为,故申诉人在律师的指导下于2014年11月左右向李桥镇政府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以求获知涉案房屋被拆除的行政决定和拆除责任主体
11月16日,申诉人收到李桥镇政府的《信息公开回复》,始得知涉案建筑系李桥镇政府拆除,拆除行为所执行的行政决定为【2010】第33号《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人民政府限期拆除通知书》(下称《限拆通知》)
申诉人知悉上述拆除行为及《限拆通知》后,即于2015年1月份以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和撤销《限拆通知》两案起诉至一审法院
现确认拆除行为违法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