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教计〔2006〕65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建立民办学校办学情况年度报告制度的通知各区县教委、各市管民办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北京市实施办法》,为加强对我市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统称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做好年度检查的初审工作,市教委决定,在全市民办学校中建立办学情况年度报告1制度,从2006年起,各民办学校每年应将办学情况向主管教育部门进行报告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办学情况年度报告制度的目的意义在民办学校中建立办学情况年度报告制度,有利于加强民办学校与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掌握民办教育总体发展情况,总结办学经验,发现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发展政策和规范管理措施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二、实施办学情况年度报告制度的范围凡经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均列为参加办学情况年度报告的范围
三、年报时间及程序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应按照有关要求,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的2办学情况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报告
市教委审批的民办学校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并于每年2月20日前,将审计报告、市管民办学校年度办学情况登记表及其他有关材料一起报送市教委
四、年度报告需提交的材料(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办学资金是否到位、有无转移、抽逃、挪用现象;财务收支及管理、纳税、票据使用情况;合理回报数额、留存发展基金是否达到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等情况
(二)由校长签署的学校依法办学情况的书面报告
(三)年度办学基本情况统计等材料
(四)房产或房屋租赁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及卫生、消防、公安部门的证明文件
3(五)举办者资质证明(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及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