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北京市【发布文号】京政办发〔2000〕34号【发布日期】2000-05-25【生效日期】2000-05-2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3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设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劳动保障局)。市劳动保障局是负责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事务的市政府组成部门。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矿山安全监察职能,交给北京市经济委员会。2.将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交给北京市卫生局。3.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监察职能,交给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二)划入的职能。原由北京市人事局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管理职能。(三)转变的职能。1.除垄断性行业和政策性补贴的企业、效益较好的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继续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外,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企业改为放开工资总量直接调控;其他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计税工资办法。2.劳动合同鉴证、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评估、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及行业技师考评委员会的评估工作,交由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3.取消审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用工簿和招用本市农民合同制工人、建设征地农转工招工、开立工资预留户等职能。4.取消核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职能。5.取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备案事项。(四)下放的职能。1.将审批招用未满16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艺徒和招收家居农村的退休工人子女及家居农村死亡职工子女或配偶参加工作、工人对调进京等职能,下放给区、县政府。2.将审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的职能,下放给区、县政府。3.将认定企业劳动者工伤、核准工伤保险待遇,认定职工及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资格、核准医疗保险待遇,认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格、核定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核准集体合同等职能,下放给区、县政府。4.将用人单位招聘失业人员和初次就业人员的备案,下放给区、县政府。二、主要职责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劳动保障局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订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发展总体规划、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拟订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的政策、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起草劳动和社会保险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订劳动规范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代表市政府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职权;制订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规范,监督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三)负责统筹规划本市城乡劳动力的开发利用和就业工作,拟订促进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管理社会劳动力,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制订劳动力市场、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则并监督其运行;制订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订本市劳动力流动和外省市劳动力进京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按分工制订本市公民境外就业和制订境外人员在京就业工作政策;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四)制订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规则;指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建立劳动关系;拟订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探亲假制度、职工福利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管理指导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和劳动监察工作以及劳动仲裁的规范、规则;审核并发布本市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五)拟订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和措施;拟订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对企业工资水平实施监控;拟订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六)组织拟订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本市标准,拟订本市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定本市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在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指导下,制定技工学校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审批管理技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