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北京市【发布文号】京政办发〔2000〕34号【发布日期】2000-05-25【生效日期】2000-05-2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3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设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劳动保障局)
市劳动保障局是负责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事务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将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矿山安全监察职能,交给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将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交给北京市卫生局
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监察职能,交给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划入的职能
原由北京市人事局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管理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除垄断性行业和政策性补贴的企业、效益较好的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继续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外,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企业改为放开工资总量直接调控;其他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计税工资办法
劳动合同鉴证、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评估、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及行业技师考评委员会的评估工作,交由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取消审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用工簿和招用本市农民合同制工人、建设征地农转工招工、开立工资预留户等职能
取消核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职能
取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备案事项
(四)下放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