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次城乡 【发布单位】 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文号】 规效能办[2008]002 号【发布日期】 2008-05-15【生效日期】 2008-05-15【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次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绩效 考核的通知 (规效能办[2008]00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推进城乡规划依法行政,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和权威性,检验各地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成效,现将关于开展第二次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绩效考核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核依据 考核依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 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2 号)、《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建规[2005]161 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贯彻实施的指导意见》(建规[2008]21 号)等国家有关政策文件和法规。 二、考核范围 第 1 页 共 4 页 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地(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地(市)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城乡规划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三、考核内容与标准 根据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工作重点,按照整体与重点相结合、制度建设与落实相结合的原则,确立考核指标与标准。 (一)考核内容 考核的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效能监察工作组织机构建设与工作推进情况 2、城乡规划依法编制、审批情况 3、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清理、实施、监督情况 4、城乡规划政务公开情况 5、城乡规划廉政、勤政情况 6、城乡规划信访、督办工作及违法建设处理情况 (二)考核标准 根据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主要内容,对考核对象按定量与定性评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详见附件。 四、考核程序 (一)省级与市(地、县)级进行分级考核,详细考核指标见附件 1、附件 2。其中,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省级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省级城乡规划效能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