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统计调查行为,实现统计调查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划生育系统的统计调查(以下简称统计调查),是指为收集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及其事业发展情况制发的各类定期、不定期报表和组织的各种专门调查,包括运用计算机网络等技术开展的调查
县及县以上计划生育系统各工作机构、直属挂靠单位(以下简称系统内各单位)单独、联合或与其它单位联合组织的统计调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系统内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统计调查
县及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批准所辖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统计调查
各级计划生育统计工作机构负责归口管理统计调查,承担审核工作
第二章组织统计调查的原则 第四条设计统计调查前,必须进行可行性分析
涉及重大问题的统计调查,应当进行充分的论证
第五条统计调查的内容和范围必须与组织统计调查的部门的职能相一致
第六条拟调查资料能从已批准实施的或其他部门已进行的各类统计调查中收集到的,不得重复调查;典型调查、重点调查或抽样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全面调查;一次性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搞定期调查新制定的统计调查不得与已制发的统计调查重复、交叉、矛盾
第三章统计调查方案的设计 第七条统计调查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调查名称、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的主要内容、资料上报时间和份数、调查结果的公布时间和公布方式等
第 1 页 共 5 页 (二)统计调查所需填报的各类报表、调查问卷和各项指标的解释、逻辑关系、计算方法及相关的技术问题
(三)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预算及其来源
(四)抽样调查的抽样方案
第八条报表、调查问卷的中间上方列调查标题;右上角列审批标志,从上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