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大燕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杨征、温马贵两方共同出资,设立北京中大燕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北京中大燕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条住所:北京市密云县太师屯镇园区路9号-2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销售汽车(不含九座及九座以下乘用车)、汽车配件汽车装饰材料、五金交电、工艺美术品、金属材料、建材、日用品、电气机械设备、计算机、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物品);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六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单位:人民币万元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情况设立(截止变更登记申请日)时实际缴付分期缴付出资数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杨征140货币140货币温马贵60货币60货币合计2002001其中货币出资200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半年召开1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第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五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2(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债券的方案;(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采购负责人、销售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十七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十八条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