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范文大全]第一篇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施行12月3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焕宁签署《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总局令第85号),并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64开定价:4元社号:7786《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专家解读大32开社号:7773定价:19元《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建设指南(试行)》64开社号:7775定价:4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南(试行)》》64开社号:7774定价:4元联系电话:010-56091815联系人:李优第二篇: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85号文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七)超层越界开采;第1页共13页(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