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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市) 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以工作、居住、生育等为目的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本市以及本市外出已婚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市和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日常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建设等部门应当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各级计划生育、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建设等部门应当建立流动人口信息通报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本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与流动人口户籍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和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法律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支持流动人口开展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八条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第 1 页 共 4 页 (一)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及计划生育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 (二)查验、登记进入本市的成年流动人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三)定期组织对进入本市的已婚育龄妇女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四)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等服务,指导其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适时提供随访服务; (五)为本市外出成年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六)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单位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七)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日常管理和服务; (八)开展与户籍地的日常联系、协调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信息的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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