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北京市【发布文号】京财法〔2003〕1941号【发布日期】2003-11-02【生效日期】2004-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程序规定(京财法〔2003〕1941号)第一条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财政部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则》和市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程序规定》等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区(县)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区县财政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或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北京市财政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财政局依据法定职权审核、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及办理行政应诉事项,适用本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区县财政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向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提出复议申请;也可以向区县财政局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的法制部门提出复议申请
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行政复议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县财政局,是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以下简称被申请人)
第三条第三条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依法履行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
第四条第四条市财政局法制处是市财政局行政复议机构(以下简称法制处)
依据法定职责,负责审核、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案件的审理,以及行政诉讼事项的办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审核行政复议申请;(二)依法决定是否受理有关北京市财政系统的行政复议申请;(三)依法要求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及其依据的答复书;(四)依法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进行调查,取得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