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北京市【发布文号】京财法〔2003〕1941号【发布日期】2003-11-02【生效日期】2004-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程序规定(京财法〔2003〕1941号)第一条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财政部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则》和市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程序规定》等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区(县)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区县财政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或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北京市财政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财政局依据法定职权审核、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及办理行政应诉事项,适用本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区县财政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向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提出复议申请;也可以向区县财政局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的法制部门提出复议申请。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行政复议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县财政局,是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第三条第三条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依法履行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第四条第四条市财政局法制处是市财政局行政复议机构(以下简称法制处)。依据法定职责,负责审核、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案件的审理,以及行政诉讼事项的办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审核行政复议申请;(二)依法决定是否受理有关北京市财政系统的行政复议申请;(三)依法要求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及其依据的答复书;(四)依法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进行调查,取得证据,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五)依法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六)处理或者转送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七)对区县财政局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八)办理因不服市财政局行政复议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的应诉事宜;(九)办理因不服市财政局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第五条市财政局各内设机构(以下简称各处室),应当协助和配合法制处办理行政复议和应诉事项,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向法制处提交由本单位以市财政局名义作出的、引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资料或证据,并提出书面答复;(二)协助法制处审理属于本单位主管业务范围内的行政复议案件,并提出书面处理建议;(三)协助法制处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四)参与办理因不服与本单位有关的市财政局具体行政行为和因行政复议所提起的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第六条第六条申请人向市财政局提起的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和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请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职业、住所);(二)被申请人名称、住所;(三)申请复议的理由和要求;(四)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五)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行政决定及其他证据的复印件。法制处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填写《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复议申请登记表》(附件一)。口头申请的,应当由两名工作人员予以接待,依据申请人的口述,制作市财政局行政复议申请笔录,由双方签字或盖章;第七条第七条市财政局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法制处认为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法制处会同相关处室对有关组织和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情况时应当有两名工作人员参加;调查与询问,应当制作笔录;交由被询问人签字或盖章。第八条第八条在集齐《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复议申请登记表》、行政复议申请书正本、副本(或行政复议案件申请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