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职工持股会管理办法(试行)职工持股会(20XX-04-1414:38:45)我国员工持股主体曾先后出现过三种主要模式
(1)职工持股会;(2)持股公司;(3)信托机构
模式之间的变迁都是法律规避型制度创新在现实社会经济领域的典型体现
当然,主体模式变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并不局限于法律规避,但规避法律是其最主要的诱因之一
一、职工持股会所谓职工持股会是指公司组织设立,受持股职工委托,专门从事职工股权管理,并在持股职工授权范围内代理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维护持股职工合法权益的组织
以职工持股会作为员工持股主体,在《公司法》实施以前及其颁布后的相当长一段时期被多数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所采用
20世纪80年代,我国在引入员工持股制度初期,就采用职工持股会作为持股主体
而在1994年《公司法》颁布后,企业采取职工持股会持股则可以有效规避《公司法》及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公司法》第2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同时,《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虽只有最低控制,没有规定上限;但根据证监会的规定,目前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必须按照发起设立进行,且在实际操作中将发起人的人数控制在五十人以下
对于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来说,成百上千的公司职工以自然人身份作为公司的发起人,就会遇到法律障碍
因此,由公司职工自愿出资组成职工持股会,职工持股会代表职工向公司投资,就能够有效解决职工持股会成为公司股东的资格问题,也解决职工以自然人身份向公司投资受股东人数限制的问题
在以职工持股会作为持股主体模式的实践中,为规避不同时期的有关法律,又产生两种形式:一是具有独立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职工持股会;另一是依托工会,作为工会下属组织的职工持股会
(1)具有独立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职工持股会在90年代末以前,这种形式的职工持股会为相当部分企业第1页共5页所采用,且职工持股会也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