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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法律知识演讲 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的法律知识解读 各位女士、各位先生,大家上午好,我是 XX 市明志法律服务中心的徐廷峰,现就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即社会团体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与发展过程中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与大家共同学习与探讨,以期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好的发挥出社会团体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社会责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建设。 当前我国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的创建与发展的主要法律依据为由国务院通过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由民政部发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由科学技术部和民政部发布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其最大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与民办非企业的的登记管理,以促进物质与精神文明的建设。 社会团体与民办非企业单位虽同为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但在成立与发展中有所区别。在此,我们先解读一下社会团体的成立与发展中的相关法律程序与规定。 在此之前,让我们先对什么是社会团体作个认识,这里所称的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其中,下列社会团体不属于国务院第 250 号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组织,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且需具备 50 个以上个人会第 1 页 共 8 页员或 30 个以上单位会员,如果是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混合,会员总数不得少于 50 个;有规范的名称、相应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住所及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合法的资产与经费来源,其中全国性社团须有 10 万以上、地方和跨行政区域的社团有 3 万以上的活动资金;还需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团不得冠以以上字样。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还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相关文件,其中有:筹备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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