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习宣传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讲话 座谈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7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施行,这对丰富、完善和创新我国农村经营体制,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对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壮大农村经济实力,促进农民增收;对提高农民素质,培养造就有知识、懂经营、会管理的新型农民和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发展现代农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市山多耕地少,农业生产规模小,经营分散,农产品商品率低,农民市场观念淡薄。目前,全市有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公司、协会、养殖场)60 个,其中:种植业 16 个,竹业协会12 个,养殖协会 16 个,药业协会 4 个,其它 12 个;现有会员5092 人,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专业协会兼职 318人,农民会员 4774 人;有固定资产的合作组织 44 个,固定资产总值 441.4 万元;有活动经费的合作组织 46 个,经营总额918.41 万元;带动农户 28525 户,实现销售收入 1522.36 万元。据调查,运行较好的 32 个,占 53%;运行一般的 27 个,占45%;运行差的 1 个,占 2%。农村经纪人 223 人,占会员数的4.38%,开展农民技术培训 15819 人。近年来,随着农业生产发展和农业产业化建设步伐加快,虽然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了较快发展,但总体上说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与农民的期望,与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还有不少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带动面不大,带动能力不强;二是多数合作经济组织经济实力不强,服务层次偏低,服务领域不宽,市场竞争力弱,抗风险能力差;三是内部管理还不规范,与规范管理要求尚有较大差距。因此,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任重道远。为了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我讲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要充分认识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重要作用和意义 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指的是在农村从事同类产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按照合作社原则组织起来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第 1 页 共 21 页我服务、民主管理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各类专业协会、学会和专业合作社等。这些专业合作组织具有以下特点:其一,都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的合作与联合,是在尊重农民社员承包权和财产权的前提下的合作,是对目前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完善,不是“归大堆”。其二,都是按照合作社原则组织起来的,通过向社员提供所需的生产和生活服务,维护社员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