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党委书记考核奖惩试行办法第一条为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进一步调动乡镇党委书记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考核工作由区(市)县委组织部组织实施。第三条考核的主要内容为:⒈政治思想表现、工作作风、党风廉政建设;⒉年度工作目标或任期工作目标;⒊年度承诺目标或任期承诺目标。第四条考核的程序和方式。考核分年度考(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核和任期考核。⒈民主评议。每年召开一次评议大会。乡镇党委书记向到会人员述职,接受到会人员的询问和民主测评。⒉随机考核。由区(市)县委组织部组成考核组采取个别访谈、问卷调查、实地了解等方式进行综合考核。⒊目标考核。对年度目标或任期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⒋综合评价。区(市)县委常委会或全委会根据测评、随机考核的结果,对乡镇党委书记综合表现、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承诺目标完成情况作出综合评定。第五条对乡镇党委书记的工作实行量化考核。其中,民主测评比例占,目标考核结果占,区(市)县委综合评价占。第六条考核等次按《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确定。第七条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或称职的,应分等次给予奖励;任期考核评定为优秀或称职的,应分等次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的具体标准由各区(市)县委自行制定。第八条任职不满一届,因正常调动离职的,应进行任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和任职年限给予一次性奖励。第九条对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的,区(市)县委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由本人引咎辞职或区(市)县委责令辞职。第1页共2页第十条乡镇党委书记在民主测评中,群众满意率低于的,由本人提出辞职;本人不辞职的,党员有权提出罢免要求。第十一条任期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第十二条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结果应向党员、群众公布。第十三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乡镇党委书记年薪制。第十四条乡镇党委书记奖励经费由区(市)县财政列支。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