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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京发改〔2004〕2423号)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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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文号】京发改〔2004〕2423号【发布日期】2004-11-09【生效日期】2004-11-0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京发改〔2004〕2423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京政发[1999]31号),我们制订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附件: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二四年十一月九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京政发[1999]31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凡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家发改委审批的使用政府投资进行的投资活动,均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中的政府投资,是指市财政预算内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资金、土地批租收入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部分、专项建设资金(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水利建设基金等)、中央补助投资、国债资金和由市发改委、财政局承诺还款的借款资金。涉及特许经营权的项目,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第三条市发改委是本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局对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对政府投资活动进行监督。市发改委审批权限,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第四条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应当遵守规范、效率、监管、透明原则,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土地利用规划,有利于经济社会、人与自然的统筹协调发展。第五条第五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一)市级政权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政法机关、人民团体的基础设施项目;(二)城乡基础设施项目;(三)环境保护、新资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项目;(四)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五)对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经济结构调整具有重要作用的产业项目;(六)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第六条第六条对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政府投资领域中的建设项目,根据不同的项目性质,政府投资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投入。其中:(一)对市级政府直接举办的没有直接经济收益的非经营性项目,采取直接投资的方式进行投入。(二)对市级政府直接举办的有一定直接经济收益但预期收益不足以弥补投资成本的准经营性项目,主要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对企业举办但根据产业政策需政府扶持发展的产业项目,也可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三)对区县公益性和基础设施项目,主要采用投资补助方式投入。(四)对企业举办的有直接经济收益但根据产业政策需要扶持发展的产业项目,除按本条第二款规定进行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投入外,也可采用贴息方式进行投入。第七条第七条根据不同的政府资金投入方式,采取不同的项目管理制度。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要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建设实施,办理竣工验收和产权登记。对采用投资补助、贴息方式进行投资的投资项目,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第八条第八条符合《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市政府89号令)第八条规定规模、标准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均应当进行招标。其中符合《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经市发改委批准,可以不招标。全部使用国有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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