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 1953 年至 1957 年,是我国国民经济建设的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
此间,1954 年,我国第一部《宪法》诞生,《宪法》明确规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
于是,“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就成为新中国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中心内容
建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建国以后,经济恢复是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经过 3 年的努力,经济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
随着生产的发展,为了逐步做到把改善劳动条件纳入企业生产计划,与企业技术改造同步进行,国家提出了建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的要求
1953 年 2 月 20 日,劳动部以通报的形式,转发纺织工业部《关于自 1953 年起纺织机械出厂前必须配齐必要的安全附件的决定》
通报肯定了纺织工业部的做法,建议各产业部门参考
同年 11 月 5 日,中央财经委员会向产业部门提出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建议
要求中央各产业部门和所属企业,以及各地较大工矿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和基本建设单位,把改善劳动条件的措施列入生产技术财务计划,作为生产任务的主要组成部分来完成
1954 年 11 月 18 日,劳动部发出《关于厂矿企业编制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通知》,对编制计划的项目范围、职责、程序、经费开支等提出明确要求
在此期间,劳动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召开了劳动保护座谈会,明确了企业领导人员必须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从此,各企业开始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956 年 9 月 21 日,劳动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总名称表》,明确了企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包括安全技术、工业卫生、辅助房屋及设施、宣传教育四个方面 40 项内容
要求各企业在编制年度生产计划和技术财务计划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各地区、各经济主管部门和所属的大部分工矿企业,在编制生产财务计划的同时,普遍编制改善劳动条件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