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京高法发[2010]458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1次(总第269次)会议于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为妥善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统一审判标准和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民事审判实践,制订本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所称的房屋买卖,是指城镇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二手房”买卖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意见处理
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律师解读:适用范围主要为二手房
商品房主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的预购书、购房意向书等协议已经具备了拟购房屋的基本状况、价款数额、价款支付方式等合同主要内容的,可以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律师解读:合同成立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因可归责于当事人一方的原因致使房屋买卖合同未能订立,预约协议约定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