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州 XX 县区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书 XX 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XX 省城乡规划条例》和《XX 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 XX 市中心 XX 县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包括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工程)
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是指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其附件、附图和相关的政策、规范,对已竣工待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复核和确认的行为
第四条建设工程竣工后,符合以下条件的建设单位(个人)可申请规划核实: (一)建设工程已经按规划许可规定的内容完成建(构)筑物、公共服务设施、道路交通设施、绿地和小区排水管道等配套设施建设(小区排污水、排雨水管道覆土前经分局和市规划监察支队现场确认); (二)建设用地范围内按规划要求应当拆除的旧(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施工用房、排栅、围墙等)已拆除,损坏的市政设施已经修复,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 (三)对建(构)筑物的体量、尺寸、功能、位臵、外形、色彩等不符合规划审批要求和改变经依法审定的总平面规划确定的布局、建筑施工图确定的内容等行为,虽构成违法建设,但已依法处理完毕; (四)对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同期的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已经按照建设时序方案同步实施,建成区与下一期施工区已经采取有效的临时隔离措施;分期界限是道路或绿地的,应当完成道路或绿地的建设; (五)市政基础设施已按规划接入城市系统
未具备以上第 1 页 共 8 页条件的,不予组织规划核实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由建设单位(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已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