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条件 富计生发〔2015〕20 号 XX 县区计划生育局 关于进行 2015 年度独生子女病残儿 医学鉴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计生站(办): 为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不断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现将我县 2015 年度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查摸底 (一)各乡镇(街道办)辖区内所有符合政策的鉴定对象
(二)病残儿医学鉴定应上报材料: —1— 1、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表一式两份; 2、父母双方及病残儿的户口簿、父母双方身份证、结婚证的复印件一份; 3、病残儿系统就诊治疗的病历(包括住院病历)、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辅助检查报告等原件一份; 4、其它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
若病残儿患遗传病要有家族调查情况,精神发育迟滞及痴呆傻等疾病要提供社会调查情况,智力低下、学习困难者,须提供幼儿园或学校的证明及学习成绩单等
(三)各乡镇(街道办)计生站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全面摸底,确保符合鉴定条件的对象按时上报,做到不重、不漏,鉴定对象的相关材料务必于 6 月 20 日前上报县计生局
二、组织鉴定 县计生局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病残儿及其父母和有关鉴定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按照《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组织由计生、卫生系统的有关专家组成的县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对申请鉴定的病残儿进行初筛鉴定,对符合条件的,县鉴定小组成员及组长签字,加盖病残第 1 页 共 2 页儿专用章,派专人统一将所有材料报送市人口计生局,市人口计生局再进行鉴定
—2— 医学鉴定结束后,根据市人口计生局研究结果,需对部分病残儿进行进一步调查、检查和观察的
县计生局在接到市人口计生局后续检查通知后,县计生局负责通知检查对象并组织对病残儿的进一步调查,督促病残儿及父母按照要求完成后续检查、住院观察,将调查表、谈话笔录及检查结果,并上报市人口计生局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