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农民工问题实施计划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 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5 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 (一)加强和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农民工工资。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有关规定,安排农民工延长工时和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农民工和其他职工要实行同工同酬。企业在经济增长的同时要适时合理提高农民工工资。 (二)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对发生过严重拖欠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等用工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按工程合同价款的 4—5%预存工资保证金。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发生拖欠行为的,要责令用人单位向农民工加付被拖欠工资 50%到 1 倍的赔偿金。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予以制裁。 二、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三)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及时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人备案手续,个体工商户用工要到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用人备案手续。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第 1 页 共 7 页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 (四)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权益。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对新招用的农民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要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监管职责。 (五)依法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