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年人民调解员培训计划 (二)人民调解工作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内在联系
胡锦涛同志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六句话,31 个字)
“和谐”这一中国式的传统精神在新世纪建设小康社会中得到了丰富和发展,赋予了时代意义
人民调解工作作为中国传统经验,与和谐社会有着必须联系
1、人民调解工作符合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理念
“和谐社会”首先是人本社会,是尊重权利,崇尚人文关怀的社会
我国第四次修宪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国家的根本大法
人民调解面向基层广大劳动人民群众开展工作,特别是协助基层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运用法律的手段,疏导、化解涉及群众合法权益的各种热点、难点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群众性事件,建立了人民调解与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共同化解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运行机制
成为基层党委、政府广泛联系群众,服务社会的桥梁和纽带
基层党委、政府通过人民调解工作彰显其知民、亲民、爱民、便民、助民的执政理念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人民调解工作有利于增进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理顺群众情结,稳定社会秩序,使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在社会和政治生活中,互相协调,方向一致,加快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
2、人民调解符合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和为贵”乃是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是建设和谐社会值得借鉴的传统东方智慧,而人民调解正是“和为贵”的制度实践机制
随着整个社会法制意识的觉醒,有些人曾一度进入诉讼误区,总认为解决矛盾纠纷的最佳方法是诉讼,因此一旦产生纠纷,哪怕是鸡毛、蒜皮的小事,都要对薄公堂
当然,在公民法制观念增强、法制意识提升的情况下,人们依法维权的意识值得提倡,但是也要考虑是否无谓浪费了诉讼成本
因此,在某种情况下,打官司并非是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