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 第一条证券公司(以下称管理人)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委托人、托管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应载明订立合同的目的和依据,并在显著位置载明下列文字,至少应当包括: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第二条合同应当载明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等当事人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合同应载明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至少应当包括: (一)名称与类型; (二)规模、投资范围、投资比例; (三)存续期限; (四)集合计划份额的面值; (五)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 (六)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日期。 第四条合同应载明在集合计划设立推广期间,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的时间、方式、价格、程序等事项。 第 1 页 共 5 页 第五条合同约定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应对管理人参与集合计划的有关事宜作出明确约定,至少应当包括: (一)参与集合计划的金额和比例; (二)收益分配和责任承担方式; (三)保证参与资金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内不得退出。 第六条合同应约定集合计划资产交由托管人负责托管,管理人与托管人需就集合计划托管事宜,签订托管协议。 第七条合同应约定集合计划账户开立与管理的有关事项。 第八条合同应约定集合计划存续期间所发生的有关税费、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费用的支付事宜,并明确支付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等。 第九条合同应约定投资收益的构成、收益分配原则、分配方案、分配方式等内容。 第十条合同应约定集合计划信息披露的相关事宜,至少应当包括: (一)管理人、托管人披露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