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县区规划建设与房产管理局行政执法 XX 省房产管理局 XX 省城市规划建筑管理局、XX 省房产登记发证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房屋产权登记涉及 违章建筑 沪房 1989 监字发第 77 号 各区城建办规划办,各县建设局,各区、县房管局,各区、县房产登记发证办公室,上海 石化地区发证办: 现将《关于本市房屋产权登记涉及违章建筑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八九年三月六日 关于本市房屋产权登记涉及违章建筑的处理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 XX 省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城镇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决定,妥善处理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中涉及的违章建筑问题,根据建设部《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中对违章建筑处理的原则意见》和市人民政府颁发的《XX 省建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本市城镇范围内建国以后违章建筑的房屋,均应在房产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登记,并按 XX 省房产管理局、XX 省财政局规定的房屋产权登记发证收费标准缴纳登记费、勘丈费等费用。 逾期不办理登记手续的,除按《XX 省城镇房屋产权登记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处理外,今后不再受理其翻建房屋核发建筑执照的申请。 二、凡在 XX 省人民政府一九八一年七月十七日沪府发〔1981〕59 号文批转市城市规 划建筑管理局等单位关于制止违章建筑报告以前的违章建筑处理从宽;之后的处理从严。 三、凡在重要地区和路段范围的违章建筑应从严处理,其它地区可适当放宽。市区和郊县城镇重要地区和路段由区、县规划建筑管理部门确定。 四、凡直接影响交通、消防、市政设施、房屋修缮施工、第 1 页 共 2 页绿化、环保、市容观瞻和邻 里居住条件以下简称八个影响的违章建筑应从严处理;其它的可适当放宽。 五、租赁户在其租赁的公私房屋和庭园内的违章建筑原则上不予确认。 六、一九八一年七月十七日之前建造的违章建筑,不属重要地区和路段,不属"八个影响",房屋结构在砖木三等以上的,经书面检查并具结保证在市政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房屋产权一般予以确认;同时房屋所有人应按建筑管理规定分别向市、区、县规划建筑管理部门申报,由市、区、县规划建筑管理部门根据建筑管理规定进行处理。房产登记发证机关应定期将违章建筑登记情况书面通知规划建筑管理部门。 一九八一年七月十七日以后的违章建筑原则上只登记不确权。 七、凡非法占地搭建的违章建筑,申报登记后,应先处理非法占地,其中同意补办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