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试行)》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9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单位: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试行)》已经 2011年 11 月 8 日国家人口计生委第 65 次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人口计生委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下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事项进行的检查、评议、督促、纠正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将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加强能力建设及创新管理体制机制相结合,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五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和持证执法情况; 第 1 页 共 5 页 (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计划生育证件办理、法定奖励落实、行政许可(审批)、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执法情况;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以及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情况; (五)违法行政案件调查处理情况; (六)其他应当监督的事项。 第七条行政执法监督的方式: (一)组织执法检查、评议; (二)行政复议; (三)违法行政案件督办; (四)行政执法信息汇总及案卷评查; (五)其他监督方式。 第八条实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和抄报制度。规范性文件应当每隔两年进行一次清理。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应当向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