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方案》,为规范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通过一般预算中安排的,对通过三峡船闸小吨位船舶拆解、长江干线老旧运输船舶拆解、三峡库区现有客船加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改造和三峡库区单壳油船、单壳化学品船改造或拆解给予的补贴资金
第三条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和地方各承担 50%
第四条 补贴对象是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在规定期间内将船舶拆解或改造的船舶所有人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第五条 通过三峡船闸小吨位船舶拆解的补贴范围和标准如下:(一)在 2009 年 10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船舶拆解可享受补贴:1
船舶种类为运输船舶,船龄在 30 年(含)以下且船舶总吨位在 600 总吨(含)以下;2
船舶持有交通运输部、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河南省有关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船舶营运等证书;3
在 2005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7 月 20 日期间,至少有一次通过三峡船闸的过闸记录(以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的数据为准);4
在有关省级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船厂拆解
(二)补贴标准单船补贴金额=补贴基数×船舶总吨×船龄系数×船舶类型系数
其中:补贴基数为 0
1 万元;船舶总吨按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 船龄系数按船舶拆解办理船舶所有权注销手续时的实际船龄对应《通过三峡船闸小吨位船舶船龄系数表》(附件 1)确定;船舶类型系数:干散货船为 1;驳船为 0
6;客船、液货危险品船、集装箱船、推(拖)轮为 1
第六条 长江干线老旧运输船舶拆解的补贴范围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