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范文 名 称:XX 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新) 具体内容: XX 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1995 年 3 月 24 日 XX 市人民政府发布 1998 年 7 月 15 日 XX 市人民政府修订发布根据 2003 年11 月 15 日《XX 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XX 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发布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 XX 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和《XX 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建设工程,必须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 XX 市规划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负责本区、县范围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四条城市规划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适时进行动态调整或者修订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或者修订后,相关城镇的总体规划应当进行相应调整或者修订
调整或者修订工作由原组织编制部门负责
调整或者修订后的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
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或者修订后以及认为必需时,负责组织对分区规划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修订
分区规划调整的内容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修订后的分区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
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在认为必需时负责组织对详细规划进行调整或者修订
第 1 页 共 22 页 第五条市区范围内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城市环境风貌地段、历史文化特色地段以及其他重要地区的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定
规划设计单位应当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