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二 oo 七年九月村民代表大会修订并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做好全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根据《XX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凡在本村户籍的村民及由村民选举或由村委会聘任的工作人员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XX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本章程。居住在本村的非农业户口的居民或来本村居住均应协助村委会做好本村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本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必须依靠党和政府的领导,全面落实党和政府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接受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指导,必须遵循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健全和规范本村村民、公共事务负责人员的计划生育行为;在村党支部、村委会组织带领下,以切合实际的形式、途径,依靠村民实行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不断提高广大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水平,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健康稳定发展。 第二章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权利 1、参加人口与计生法律、法规、政策及获得科技知识学习、培训和权利。 2、有获得接受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服务的权利。 3、有知情选择避孕措施,获得法律规定的免费提供服务的权利。 4、有依照法律规定,自主决定生育子女数量,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并获得其相关奖励待遇的权利。 5、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有优先获得本村实行的有关福利保障和其他优惠待遇的权利。 6、达到法定婚育年龄的村民自主实行晚婚,在依法确立夫第 1 页 共 5 页妻关系后有晚育 和依法生育的权利。 7、有了解本村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对本村计划生育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监督,对违反计划生育行为举报的权利。 8、实行计划生育的有女无儿户,有一女招婿免费落户的权利,出生婴儿有随父随母落户自由选择的权利。 第五条义务 1、有带头并教育支持子女自觉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依照本章程规范自身婚育行为的义务。 2、有按照法定程序申办结婚、生育等相关证明手续的义务。 3、在政府的指导下,有及时落实节育避孕措施的义务。 4、按照参加“双情”检测及医学检查服务,有如实相关情况,及时终止计划外妊娠的义务。 5、因长期在外经商打工等原因,离开现居住地 30 日以上时,应在外出前到村委会,镇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