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年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计划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农字[2000]1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计委(以工代赈办):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一、《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二、《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 三、制定《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说明 附件一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扶贫开发方针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扶贫资金是国家设立的用于贫困地区、经济不发达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改变落后面貌,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贫困农民收入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适用本办法的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以工代赈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发展资金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四条财政扶贫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的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
第五条地方政府应按不低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额度 30%的比例落实配套资金
地方配套资金包括财政和部门的配套资金
第 1 页 共 8 页 第六条地方财政应落实的配套资金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共同负担,负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对市、县财政部门确实无力配套的,省级财政必须全部负担
地方各级财政应负担的部分,必须在年初预算中足额安排
第七条配套资金不能虚列预算,不能多头配套
对中央财政第四季度追加的资金,地方各级政府可视财力情况安排配套
第三章资金使用 第八条以工代赈资金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全部用于国定贫困县
发展资金,重点用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