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引水权的收回 内容提要:本文揭示了民国时期收回主权运动史上极少为人所知的一幕。引水权为国家主权的一部分,但在晚清时期丧失于外国势力之手。民国时期,随着民族运动的发展,国人的引水权观念觉醒,政府谋划、行动于上,民众呼吁、支持于下,虽然历经挫折,但经过二十多年的持续努力,引水权最终基本收回,引水业基本实现民族化。关键词:引水;引水权;近代中国收回主权、重振国家,是 20 世纪上半期中国历史的重要内容。对于其中主权意识的成长、收回关税自主权、废除治外法权等问题,研究者已多有论述。然而,本文论及的却是一个向来为学者们忽略的问题,即引水权的收回。因为引水这一职业的特殊性,这个问题在当时即不像关税自主权、领事裁判权那样成为政府和公众瞩目的焦点,此后也一直未进入历史研究者的视野,以至于这段历史极少为人所知。引水(引水人),旧称领港或领江,1976 年以后中国大陆称为引航(引航员),是近代时期新兴的一种职业。按照当时人的说法,“凡在指定之区域内,于某一时期中专门协助船长引领船舶出入和航行于该区域之水道,而不担任所引船舶之任何行政或它项事务者,为引水人。”[1]引水人的首要任务,在于为船舶提供安全、及时的引领服务。另一方面,由于港口水道的通航条件,实为一个国家的自然屏障,与国防有着密切的关系,因而近代欧洲一些国家,还有日本,都要求本国公民担任领水内的引水人,并要求进出口的外籍船舶,接受强制引水服务。这是一个主权国家引水权的体现,属于近代以来国家主权观念的一个要素。近代以来中国被迫加入世界性竞争,国家主权严重受损,引水权亦丧失于外国势力之手。及至 20 世纪上半期,国人方始觉醒,政府协谋于上,民众支持于下,经过二十多年的持续努力,引水权最终基本收回。对于这一过程,迄今史家鲜有论述。本文采择相关史料,对此作一全面介绍,以就教于方家。一、 引水权丧失的概要引水权的丧失,最早可上溯至 1843 年。这一年签订了《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其中“进出口雇用引水”一款规定如下[2]“凡议准通商至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等五处,每遇英商货船到日,准令引水即行带进;迨英商贸易输税全完,欲行回国,亦准引水随时带出,俾免滞延。至雇募引水工价若干,应按各口水程远近、平险,分别多寡,即由英国派出管事官秉公议定酌给。”次年 7 月签订的中美《望厦条约》也有类似的规定。及至同年 10 月签订的中法《黄埔条约》,除...